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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10月7日入职,在2012年6月7日公司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合同2012年11月1日到期),在解释模糊的情况下要我签了一份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其中提及的经济补偿是按我前十二个月实收工资的平均数补,我1月应收工资是4558元,实收3639元,2月应收工资是7916元,实收7027元,3月应收8489元,实收7543元,4月开始应收是6900元,实收是6113元,用实收平均后是5748元,补偿5个月共是28740元,但后来我觉得补偿不合理,和公司再协商是否以应收工资计算,和因他是突然解除劳动关系应多补1个月待通知金给我,最不果,现在我还收到5月份的工资,公司又已经不让我进入,又没有再和我谈协,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又签了那我该怎么办? 谢谢

民事相关
2012-06-12 11:55:4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你可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即相当于八个月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的赔偿金。既然非法解除已获得双倍,就不存在代通知金的问题了。如果公司有正当理由但未来提前三十日通知就解除,在主张经济补偿金时,可以另行主张一个月的待通知金。鉴于你已签订了劳动协议书,要看具体内容,才能更好地解答你。不明之处可直接电话咨询。
  • 可委托律师协助。如有需要可来电详询免费解答
  • 可要求按前12个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不是实收工资哦。还有一个月代通知金。6月份工资。
  •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每工作一年,应当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赔偿金。具体标准按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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