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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号,我一个亲戚被车撞伤,肇事车被交警扣留。交警通知10号上午去处理。由于特殊原因,受害者,即我的亲戚没能及时赶到,当天下午赶到交警队时,负责该案的交警休班,让受害者第二天再来。从其同事那里获悉,他们已出具认定书(肇事方负全责),肇事车已被放走,对此,受害方不知情,亦没在认定书上签字。可是,肇事方尚未赔偿我们已垫付的医疗费,后续的复查费、误工费亦未支付,受害方本来是打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车一放,事情就变得很麻烦。交警(青岛胶南)这么做是否合法?受害方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
2012-06-12 09: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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