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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13日,某市**实业有限公司派副经理刘某(女)和司机刑某为公司办理增资事宜。刘某用户名为贾*和王*的2分存折在上市工商银行的某储蓄所取款43万元后,孤身一人到市农业银行某分理处存款。在营业厅大门口突遇歹徒持刀抢劫,歹徒扎伤其腰部,刘某挣扎着挤过营业厅第二道门进入营业大厅,歹徒将其装有43万元的背包抢走。歹徒逃跑,至今未能抓到。案发后,该公司以抢劫发生在储户存款过程中,银行没有尽保护储户安全的职责,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赔偿被抢的43万元,刘某也以受害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计2万元。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实业有限公司和刘某的诉讼请求。银行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决。

民事相关
2012-06-10 08: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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