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间店铺,在2012年4月出租给承租人,原来是不想租的,后承租人表明愿意出20000元转让费,所以才愿意租给他,原来店铺是我自己在用的。现在承租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再经营下去,所以他打算转租给别人,合同里我们只写明:转让费,原有设备和承租方有使用权。
所以我想请问:
1,他是否有权转租给别人?
2,他要转租,我作为房东有权限制下一位租客的经营项目?因对自己房子的珍惜,不希望租客是经营油腻的制作食品的店?
3,他转租的话,我们4月份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吗?
4,原本4月份合同里有注明空调是给他用的(因我们原是认识的),那他现在转租给别人,我是否可以把空调移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