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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了一个门面,但是当时甲方不在当地。乙方又是现实朋友。所以就给了乙方2万元转让费和当时乙方交给甲方的保证金1千元。并和乙方签定了转让合同。也给甲方帐号交了一个季度的房租。但是我去工商所登记,工作人员说不予办理,原因是甲方和乙方合同上没有明确的写:乙方可以转让(不可以转让)。那我该怎么办?是否可以要求乙方退还转让费和保证金?

房产纠纷
2010-01-11 20: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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