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是 ,之前在某单位上班,后本人就未续期合同,想终止劳动关系。但公司以 我之前签了一份竞业协议为由,一直不给办理离职相关手续,竞业协议书公司却一直不拿给我们,之前每月有发竞业补贴,但离开公司后也没有继续发放。我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1月31号到期的,2月就离开了公司,至今公司仍不给办理离职相关手续。竞业协议是2010年9月签的至。这个协议是不能限制我在2012年9月之前离职的吧?签了协议后,公司一直都没有把协议拿给我们,还曾多次向公司要过,公司以各种理由回绝。公司这种行为违法吗?劳动期满还以此为由不办理手续。现在我想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吗?离开公司已4个多月了,因为一直没有办到离职手续,给我再次就业带来了很多麻烦,相关保险都没有转到,我申请仲裁的话,可要求经济赔偿吗?至少能要求赔偿多少金额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