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2008年与某员工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2010年4月合同到期,双方均未提出合同续签问题,该员工也一直在本单位工作到2011年10月份;现在该员工提出按未签合同补偿二倍的工资,我们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更为恰当,我们认可的是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角度来说,哪种说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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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积极聘请律师处理该案件 不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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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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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