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在制作员工工资时(尤其是加班工资),小数点后第三位是否可以四舍五入?
如,标准工资除以天数和每天工作小时,计算出小时工资为30.0048元,
(1)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每小时工资为30.00元,按此2小时工资为60.00元。
(2)如不四舍五入2小时工资合计为60.0096元,进位为60.01元。
单位按(1)计算方式是否为少发工资?是否应该按(2)方式计算,从而不构成少发工资的情况。
2、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如,员工月薪所得5000元工资(分为两个项目:4000元基本工资、1000元福利)。实际每月正常固定薪资合计均为5000元。
但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为4000元。如此为计算基数是否正确?个人认为应以5000元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请老师帮忙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