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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城的一个村子进行旧村改造,每户拆迁可分到三至四间地皮。有的家庭经济困难经过村委会同意可以卖掉几间。我向村民买了两间集体性质的地皮,总价161万,通过村委会交易。因村委会规定:村民卖地皮通过村委会,村委会收每间3万元,并将地皮改到买者的名下,村委会同村民签一份放弃的协议,买地皮款50%打到村合作社账户,由村付给村民。房产证村统一办出。我按村委会规定办:付给村民80万,打到村合作社81万,10年8月买了地皮建好房。到今年已经三年了,房产证还没到手,担心办不下,因为我不是本村人,国家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无从获得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的房产。现在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退还地皮,要回购买地皮款161万和建房款40万?

合同纠纷
2012-06-03 07: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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