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因公司裁员原因,被休假,等待通知安排,不是我不提供正常劳动,公司发放休假工资300元,说我没提供正常劳动,不能享有最低工资标准。请问公司这样合法吗?我不服。
区劳动局答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执行。
请问公司这样合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