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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母亲是一名环卫工人,今年54岁,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7年,2010年看到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月最低工资标准670元),就和承包人协商,要求按670元/月发放工资后遭拒绝并辞退我母亲(承包人当时威胁说谁要涨工资就辞退谁并在当时抢夺母亲上下班用的自行车)。我们与2010年3月3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该委以“超过国家法律规定所规定的就业年龄”不予受理。我们该如何维权呢?承包者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其它综合
2010-08-06 14: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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