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计税依据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提供以上法律规定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