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向老板提出辞职要求,经老板口头同意后离职。到了发工资那天我们回来向老板索要我们4月份的工资和加班费时,老板说没有结算好工资单和水电费之类的(我们是包住+工作日8元生活补贴,水电费和网费电视费由自己出),叫我们月底回来拿工资。我们于是在29日的时候去公司要工资,他又以没时间等各种不合理的理由来拖欠我们的工资,我们未签劳动合同,最后实在没办法打110报警,来了两位警务人员调停,老板才松口说在6月15号给我们结算工资。警务人员走后,我们要求老板白字黑字写个保证,他态度又变得很差,不肯写保证,然后说到时候结算工资时房租要我们自己出,以及他提供的一些生活物品:如电热水器,电饭煲之类的都要求从我们工资里扣,来工作时都说好了我们的待遇是底薪+包住+每个工作日8元生活补贴(有工资单和人可以作证),这些生活物品是老板自己的固定资产,我们需要、有必要帮老板买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