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发生的事故,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当时肇事逃逸,车号不明,后来交警未能查找到肇事车辆。当时住院16天,单位没有给我申请工伤,而后用了医保,总计费用4万,除去医保25000,自己支付15000,出院回家休养六个半月我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并且在2011年4月份认定为工伤。2012年3月份住院8天拆除内固定,并在4月份的时候认定伤残九级,我原来工资是4840元。现在我想问下我的情况是按照旧的工伤保险条例赔付还是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赔付,具体怎么赔付?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