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2008年12月13日在***值班因使用燃煤炉灶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2010年1月工伤认定在**大酒店(崂山区),2011年5月原告向崂山区仲裁后申请法院执行,经查, 大酒店已经被其出资单位半岛都市报社于2011、1、26号注销。仲裁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裁定不予执行。
请问此案应按工伤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立案?现在法院按照人身损害立案了,判决应该是按照人身损害还是工伤赔偿计算?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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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半岛大酒店已经被其出资单位半岛都市报社于2011、1、26号注销,所以应该是按照人身损害,依据就是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具体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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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伤认定书,就属于工伤,2008年12月13日没有过半岛都市报社于2011、1、26号注销的时间,可以申请半岛都市报社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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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已经注销,无承担工伤赔偿义务的主体,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来进行索赔,找到当时的相关责任人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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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没有说清楚,为什么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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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