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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2008年12月13日在***值班因使用燃煤炉灶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2010年1月工伤认定在**大酒店(崂山区),2011年5月原告向崂山区仲裁后申请法院执行,经查, 大酒店已经被其出资单位半岛都市报社于2011、1、26号注销。仲裁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裁定不予执行。 请问此案应按工伤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立案?现在法院按照人身损害立案了,判决应该是按照人身损害还是工伤赔偿计算?有何法律依据?

损害赔偿
2012-06-02 18: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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