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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甲 被告:陈乙 陈乙是某美食园的个体工商户。2004年3月28号日晚上约7时,陈甲将其借用车主卢某的某皇冠黑色小汽车停放在陈乙经营的某美食园停车场后在美食园内吃饭。当晚,陈甲吃饭后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该车被盗走,放在车内的汽车行驶证也一并被盗走。2004年4月16日,公安部门抓获盗窃卢某皇冠黑色小汽车的犯罪嫌疑人,但该失车未追回。2004年10月21日,陈甲委托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皇冠黑色小汽车被盗窃时价值278400元,估价费为1670元。2004年10月22日,陈甲与卢某经协商后,陈甲按失车评估价值一次性赔偿278400元给卢某,卢某将该车的追偿权转移给陈甲。陈甲于2004年10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乙赔偿汽车被盗赔付款278400元,被盗汽车估价费1670元。 陈乙辩称,陈甲到陈乙经营的美食园停车时,没有向陈乙交付保管物(车辆,车钥匙,行驶证)。陈乙也没有像陈甲给付停车凭证,更没有向陈甲收取任何费用,陈乙根本没有与陈甲签订车辆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陈乙只是免费为陈甲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目的是方便陈甲消费。其实质是陈乙与陈甲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无偿使用场地法律关系。即使双方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由于陈乙是无偿提供停车场的,陈乙没有重大过失,不应承担陈甲车辆损害赔偿责任。故陈乙请求法院驳回陈甲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
2012-05-29 19: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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