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此协议。乙方应该主动遵守此协议的具体内容,为规范乙方行为,妥善解决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应该主动遵守对甲方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 乙方应于2013年10月1日以前实现对甲方的承诺,承诺具体内容解释:乙方应于2013年10月1日以前去往成都工作(工作性质为全职、且工作范围为成都市区)并且乙方应于2013年10月1日以前于成都购买住房一套(以有效住房合同为准且此房产为甲乙双方所共有、住房范围为成都市区)。
2、 乙方若出现以下情况未能兑现成承诺,则此协议失效:乙方身故或甲、乙双方因非第三者原因且由甲方主动提出分手导致的分开。
第二条 乙方若不能遵守对甲方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 乙方若不能遵守对甲方的承诺,应无条件放弃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并赠予甲方。
2、 乙方不得因不能遵守对甲方的承诺所失去的一切进行上诉。
3、 乙方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储蓄等,可追溯到2012年5月1日。
4、 乙方的不动产应包括协议生效时不属于乙方但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的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东临小区房产一套,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实现对此房产的所有权(此房产原系乙方父亲黄智所有)。
5、 乙方因不能实现承诺所赠予甲方的所有财产,应由乙方缴纳赠予税。
第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其他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手指印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