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在婚内购有一套房产,离婚时协议上写明房产归我所有,但当时购房以两个人的名义在公积金处贷款(前夫无公积金),现办理房产证时要求一次性归还贷款方可办理,原本我打算等到有能力还清时再办。但因房产公司有几十万的担保金押在公积金,如果我不办出房产证,他们的保证金就取不出,所以房产公司决定替我垫付公积金贷款的余额(公积金处说还清后可以以我个人的名义再贷出的,期限估计为一个月,贷出后再归还房产公司),需要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内容还没有确定。情况就是这样,我想咨询一下,在这类协议上我应该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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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好借款合同,约定好利息。不要让开发商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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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啊,注意的东西就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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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