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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泉港定了一套房子,定金1万(有签定购协议),后来交了3万首付(没有签合同,有首付数据单)。现在不想要房子,开发商要没收4万元。说:在定购协议里有手写的备注:需2011年4月30日补定金3万整。为由要全额没收。可是第二次交3万元时是首付收据啊。我能否要回3万?如果请律师费用是多少?胜算大吗?

合同纠纷
2012-05-28 20: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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