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泉港定了一套房子,定金1万(有签定购协议),后来交了3万首付(没有签合同,有首付数据单)。现在不想要房子,开发商要没收4万元。说:在定购协议里有手写的备注:需2011年4月30日补定金3万整。为由要全额没收。可是第二次交3万元时是首付收据啊。我能否要回3万?如果请律师费用是多少?胜算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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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诉讼要回,请尽快收集相关合同文件等证据材料,具体可与我联系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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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按照你们的签购协议书里面相关条款的规定的内容来执行,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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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交的3万元应认定为首付款,而认购协议本身约定的“2011年4月30日补定金3万整”未能完全履行,具体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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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按照你们的签购协议书里面相关条款的规定的内容来执行,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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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