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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但是,委托鉴定人钻法律空缺,进行狡辩:“法律规定只告知结果”。不让被鉴定人看到“鉴定结论”正文,只将“鉴定结论”口头告知。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刑事行政
2012-05-26 19:02: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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