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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患者与某人民医院发生责任医疗事故后,2010年复印病历时,才发现医院隐匿了原始术前手术同意书,医生摹仿病人和病人妻子签名,重新制作了两份术前手术同意书,医患沟通记录和相关病历.因术前手术同意书都是病人妻子和病人亲哥签的名字,并按有指印,所以病人坚定是医院出事后伪造的,强势的医院否认伪造了病历,为了确定事实,病人才要求由医患双方委托某司法鉴定机,对七份病历上的签名是否是病人及妻子本人笔迹,进行司法鉴定.并且只提拱了6份医患双方认可有病人及妻子真实签名的样本,两个月后某鉴定机构才出具了一份偏离事实、缺失公正严谨的鉴定文书,这不是我主观臆断的,有以下事实加以证明:(1)鉴定文书中记录检材病历名称6处某人民医院都写成某人民法院,而且4页鉴定文书有3名(专家)签字。(2)医患双方提供了6份样本,鉴定文书记录只采用了4份样本签名与7份检材签名作比对,并且也未说明为何不采用另外两份样本签名。(3)检材上的签名有多处明显的修饰、重描现象,一般人都可以看出来,但鉴定文书记录无异常书写痕迹反映。(4)而且鉴定文书也没加盖骑缝章。请问这份鉴定文书是否有效?我们可以申请复核吗?还要求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吗?愿专业人士给予帮助,谢谢!急、急、急、急、急!

医疗纠纷
2011-01-10 23:23: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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