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初被别的公司收购,财务所有东西都归新公司管理,但是原公司一直未注销,工资1月开始由新公司财务使用原公司开户行及新公司老板私人账户分两部分支付,本人四月中旬开始休产假,五月初原公司负责人曾与我联系说如同意离职,将一次性把截止到7月底的产假工资发放给我,但是我去新公司办离职手续时,他们说是跟原公司签的合同,拒绝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盖章,四月份工资也没有按时发放,说即便一次性发放也只能按合同所签工资2000来支付,本人实际工资是4500,原来公司合同统一签的是2000,请问这个解除劳动协议是要盖原公司章还是新公司章?新公司拒绝一次性支付这个产假工资合理吗?如果不签字不办离职,但是又拿不到产假工资如何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