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房屋改造时.是按面积置换的.老面积换新面积.新价格分三档第一档是优惠介乘老面积.价格是300元/平方.笫二档是增加面积4平方价格是3000元/平方.再增加的面积按市价7000元计算.新房面积最终大了一倍.{100平方米}当时户主放弃购买并有书面保证.另二人也是安置对象.但不在本地生活电话交流时讲没钱购买{没有录笔沩证}只能我全部一次付清.产证上是我一个人的名字.现户主不变与我同住.去年另二人回沪没有地方住.提出要搬回来住{现租房在外住.还是巳买了房自住我们也不知道}不然就将房屋卖了.再按人头平分.按现在的市价分钱.他们这样的要求合理合法吗?请律师大人指教.我和户主有权拒绝吗?假如要分怎么个分法才合理呢?急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