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我方与甲方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签约地,履行地均为长春市),甲方为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户籍是河北省。由于我方拖欠甲方租赁费用,甲方向河北省某法院(甲方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合同管辖权的约定条款为“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我方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方只能在甲方经营场所住所地(长春市)提起诉讼请求。后来得知,甲方在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河北省)也注册了和经营场所(长春市)同样名称的个体营业执照。对方声称和我方所签的租赁合同,所盖公章为河北省注册个体营业执照的公章,也就是说法律上甲方住所地为河北省,这样甲方向河北省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合法的。
问题:1.甲方所声称的是不是有法律依据?
2.甲方在河北省注册经营地,在长春与我方签订合同,发生诉讼又在河北省法院提起诉讼是不是符合合同法管辖权的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