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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先生终身未婚。身后留有一定的财产,生前未及对财产的分配作任何交代。父母及1姐已故多年。现有1弟2妹健在。按继承法,健在的1弟2妹为其第二程序的合法继承人,但对于先其而逝的1姐之子女是否具有代位继承权存在争议。请解答。谢谢!

继承
2012-05-22 1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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