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购入新房,合同中约定土地使用年限均为2006年10月18日至2076年9月7日。2010年4月13日办理房产证后,发现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至2065年12月12日,比合同约定的少了11年。
2012年4月13日因诉讼时效将过,匆忙间于当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以返还缩水的这11年的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进行赔偿(67.82平方米(房屋面积)* 1200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7%(减少的11年年限所占合同约定70年年限的比例)=12788元。)今日领取了法院的及开庭传票(于6月13日开庭).现有如下问题请教:
1、因时间过于紧急(诉讼时效将过),所以当时随便提交诉讼书,且未委托律师代理.不知现在还可否委托律师代理?费用需要多少?
2、上述的1200元/平方米的出让金仅是我当时估计的。目前我手上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权证和房产证这三个证据,但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开发商取得土地时的土地出让金是多少,请问我要提供什么证据来证明这个出让金是多少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吗?
3、当时的诉讼请求中未将开发商多收的土地款(12788元)在这几年的利息未计入,现在若增加这项诉讼请求是否会导致开庭时间变更?
3、举证通知书中要求我应当于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这15日时间太短了,要如何延长呢?
以上请各位律师帮帮忙,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