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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一套商铺,购于1997年,购房合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办理了房产证, 在2007年底的时候,办理了土地证,但使用年限变成了40年,经过了几番交涉及相关核实, 最终是在原来的土地证的备注栏上写了:(土地出让金已付止2047.1.6),并敲了章(**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 也就是土地证的年限还是40年,而土地出让金的付止年限加了10年,这样的办理是否合理,感觉总有点问题............

行政纠纷
2008-01-04 11:51:2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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