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我出资买房(45万),当时未婚,考虑女方再三要求,将购房合同写了两人共同的名字。
2009年11月我和黄某结婚。
2010年7月,我和黄某离婚,当时离婚协议明确,房子归我。当时只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当时她已经怀孕3个月,但是离婚协议写没有怀孕。
期间一直未去办理房产证。
2012年的现在我想办房产证,黄某不愿意和我去房管所签字过户,房管所需要法院判决书。
请问:
1. 隐瞒怀孕问题,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是否会因为隐瞒怀孕问题而导致分她房产?
2. 如果我去法院起诉,是争取房屋追索权吗?女方不理睬法院任何通知, 请问此官司要打多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