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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1994年同李某签订了一年的职工宿舍护院合同,1999年李某所守护的大院因房改结束,根据相关政策单位不再承担守护职工宿舍义务,经研究决定与李某终止合同,并向李某支付了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职工宿舍继续由李某守护,其工资由住户每户每月出10元及院内停车收费构成,2011年12月,李某已经61岁,不再承担守护工作。李某提出,要求我单位支付其1999--2011年养老金50000元,支付节假日加班费10000元,支付其住院开支6000元。我单位1999年与李某终止合同后,未向其支付工资,李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机关不予立案,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我单位是否应该承担李某提出的相关事项?注李某是农村户口。

劳动纠纷
2012-05-17 10: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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