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1994年同李某签订了一年的职工宿舍护院合同,1999年李某所守护的大院因房改结束,根据相关政策单位不再承担守护职工宿舍义务,经研究决定与李某终止合同,并向李某支付了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职工宿舍继续由李某守护,其工资由住户每户每月出10元及院内停车收费构成,2011年12月,李某已经61岁,不再承担守护工作。李某提出,要求我单位支付其1999--2011年养老金50000元,支付节假日加班费10000元,支付其住院开支6000元。我单位1999年与李某终止合同后,未向其支付工资,李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机关不予立案,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我单位是否应该承担李某提出的相关事项?注李某是农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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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过了仲裁时效了,你们可以不用理会。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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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其已过仲裁时效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是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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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处理,若有疑问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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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处理,若有疑问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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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主张与李某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二是属于劳务关系,你们没有义务支付加班工资以及住院等费用。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是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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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