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遇到了从来没有遇到过得事情,就是部门经理说了一句话“每个人要请事假时,必须优先调休所有的加班为零后,方可批事假”。假如我要回家办事情,或者结婚等。这个月周末加班了16个小时,要请三天的假期,就必须调完16H后,就可以批你一天的事情。或者就直接给你三天都调休,欠的时间以后再加班补回去。这样的做法这的很让人接受。你好,请问就是除了法定假期外,就不可以有事假(无薪假)了吗?在这样或者请假方面怎么才可以呢?或者说劳动法上没有强制性的文字,员工与公司之间永远都没有语话权吗?公司这样强制性的做法可行吗?在这里非常感谢各位的解答,谢谢你们,辛苦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