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8月和她登记结婚证,之后本人住妻子的房子,房产权是妻子的名下,2009年9月因装修房子把楼下的人砸伤。
2、2010年伤者起诉要求赔偿,直到2012年南京市中级法院调解(本人不知道),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令信函送到本人单位,本人才知道双方最后达成的协议赔付伤者8万元人民币。
3、在本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妻子和受害人在南京市中级法院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妻子要求本人和她共同偿还伤者的钱是否有效?
4、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令信函是由妻子接受签字的,妻子送到本人的单位,是否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