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个亲戚在4月28日,在工地上高空坠落,导致肝脏破裂胆囊切除,在重症监护室抢救15天才脱离危险,目前转入普通病房,生活现在完全不能自理,花费6万多元,都是工地上老板垫付,老板说是有保险的,目前我不知道工伤认定是我们自己提出还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个人提出的话需要怎样操作?工伤赔偿怎样一个组成部分?还有,像这样的伤,医生说以后都不可以干重活了 ,我的亲戚今年才31岁。请问这样大概能评为几级伤残?赔偿金额大概在多少范围内?出事故的地点是在上海嘉定,我亲戚的老家是苏北农村的。会不会按照苏北的最低收入赔付?找律师的话是现在就开始找还是等后续再找?请个律师像这样的案子是怎样收费的?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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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按照苏北老家的标准的来赔偿,具体可以电话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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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十五、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采用何种赔偿模式?《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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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可以获得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工伤医疗期工资、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等,工伤赔偿具体的数额需要根据工伤认定鉴定结果而定,主要依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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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单位在30天内提出,如果单位在此期间不提,个人可以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鉴定后才能确定赔偿标准,工伤赔偿不分城市和农村户口,建议尽快找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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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況建议当面咨义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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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