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购买一套商品房付了首付,11月接到开发商的电话去签订的购房合同,合同上说是2011年12月31日交房,12月份缴纳的大修基金。
12月31日接到开发商电话可以缴纳物业,取暖等相关费用后取钥匙。但去了售楼处后,开放商的工作人员以我的公积金尚未办理下来为由,拒绝给我钥匙。3月9日去公积金办理的放款手续,14号接到开发商电话,可以去缴纳物业,取暖,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后,取钥匙,但物业与取暖费是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的。
开发商开始以我的公积金办理晚了为由,不承担1-3月产生的费用。后来又以我办理公积金没有晚,但公积金中心第一次放款没有我的,第二次放款才有我的,他们没有责任为由,还是要我缴纳1-3月的物业与取暖。
之后一直维权,找了当地建设局,物价局始终未得到相关的处理。
请问如果我可以起诉开放商吗?
以什么方式,内容去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