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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公司于2011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三年,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作地点在北京。但是今年的七八月份公司将搬至河北三河,公司并无班车接送。虽然公司提前告知,但是我们所签订的合同并未到期而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而且单位并不想做出任何补助措施。 一. 如果我不想随公司迁至三河,在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 ( 应该以何为由索取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又以什么为依据计算?) 二. 如果我随公司迁至三河,我应该申请哪种补偿?又应该怎样才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合同纠纷
2012-05-14 10: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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