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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购,新公司要求与之重新签劳动合同,我再公司工作三年了,不想与新公司签合同,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
2012-05-12 10:04:4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在这种情况下不想与新公司签劳动合同,可以向原公司要求经济补偿的。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如果单位被收购,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没有必要重新签订。但是,如果原先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在合并或分立后会被注销,员工最好还是在公司被注销前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再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员工、原劳动合同公司、新公司三方可以共同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原公司的劳动权利义务转让给新公司。
    综上所述,你这种情况,如果公司被收购后,你可以与原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公司给予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新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你可要求新公司在新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继承之前的工龄,以免未来发生争议。或者你与新公司、老公司三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原公司的劳动权利义务转让给新公司。
  • 你好,一般是不能的。
  • 可以向原公司要求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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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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