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教的各位大律师们;您们好!2009年1月起,我所在的公司,由亍生产任务繁重.平均每星期加班达20小时以上,而公司支付的加班费为;休息曰加班为20元,星期一至星期五加晚班为10元,并另计产品加工工时.但这些与我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之约定;休息日加班支付200%工资,加晚班支付150%的工资,相差太远由于每月超时加班,我常是伤痛不断,而休病假公司也不按约定支付病假工资.请问各位大律师,我应采取何种办法应对,是否可以追讨2009年1月至今公司所欠的部分加班费和病假工资,并以此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耍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本人收集的证据有; 1,病假条复印件和分公司开据的病假条收据, 2,劳动合同书 复印仵(原件公司不发)3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员工考勤休假制度和机关职能部门员工加班加点管理办法, (内客不合法)4.分公司工资分配及奖励方案 5.2012年3月份分公司加班汇总表, 6.20012年3月分公司工资发放明细表, 7.2011年分公司管理工作条例, 8.2010年8月21日--2011年6月3日分公司值班记录本(即加班记录本).本人已尽力了,不知是否够用了,有请各位大律师多多指教和帮助,多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