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教的大律师们;大家好!我们非常的感谢你们的热情帮助和大力支持,2009年1月起,我们所在的公司,由亍生产任务繁重.而生产工人又不足,公司领导经常要大家加班,平均每星期加班达20小时以上,而公司支付的加班费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加班为20元,星期一至星期五加晚班为10元,并与平时一样另计产品加工工时.但这些与我们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之约定;加白班支付2倍工资,加晚班支付1.5倍的工资,相差太远由于每月超时加班,我们的身体没有得到足够的休息,经常是伤痛不断,而休病假公司也不按约定支付病假工资.请问各位大律师们,我们应采取何种办法应对,是否可以追讨2009年1月至今公司所欠的部分加班费和病假工资,并以此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耍求公司支付倍偿金,是否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我们公司要求员工超时加班,公司规章制度内客不合法,公司扣压员工的劳动合同书等问题,我们所在的公司为国营大中型企业,公司的所作所为,以严重的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请各位大律师给予我们支持和帮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