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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6月28日来公司上班 ,2012年5月7日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理由是我以前有过三次书面警告:一次是在工作区抽烟.罚了半个月奖金;二次是没戴耳塞.没处罚款.没经医院何鉴定.说耳朵以后有问题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三次是叉车作业时把一工作间的门弄坏了,处罚了1个月奖金.5月7日我们凌晨2:00点钟上班.做到4点多,由于要等另一部门工作完成后才能工作.就到沐浴室那边坐了抽支烟.被经理看见,说我在工作时间擅离岗位.在户区域内抽烟.说我多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就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没有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2-05-11 11: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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