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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夫妻均为上海户口,40岁,没有孩子,在区民政部门开好无子女证明(标注用于收养)后,在江苏收养了一个弃婴。该弃婴有报案、派出所出警记录。经过报纸登寻人启示等步骤,我们在当地民政局取得了正式的收养证。回到上海,派出所户籍咨询部门的工作人员说,根据上海市规定要满五年才给上户口。这是什么规定啊?有法律效力吗?有什么办法可想吗?请大家给予指点。

婚姻家庭
2012-05-11 07: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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