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行政单位——下属B事业单位——下属C公司——C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的合资成立D公司。康某是B事业单位副职领导、C公司法人代表。因未经领导同意,个人出资以单位名义成立D公司, A行政单位撤销了康某在B事业单位的职务。
D公司向新疆E公司追索赔偿款。因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一审法院认为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经B单位领导同意,以C公司名义进行诉讼,并赢得一审。但二审中,法院改判,败诉。康某申请再审,听证后一直拖着,现新疆高院认为有必要再审。
此时B公司早已被吊销,C公司也因改制被撤销。B是C的权利义务承受单位,但现任领导认为当年D公司就是康某的个人公司,不同意以B单位名义进行再审。
请问到底谁具有再审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可以D公司名义进行再审?如果请律师代理大概需要多少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