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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0日被告结伙持械推开我家屋门,见我就打.头部挨了两棒.脸部留有约2厘米的口子.苏曹派出所当天进行治安调解.我后来进行刑事自诉依法追究被告非法入侵民宅罪.可是丛台区刑庭拒绝受理,不给立案,也不给不予立案裁决书.不开庭审理,不当庭宣判被告有罪或无罪.难道就凭苏曹派出所的一份儿治安调解书里的不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的内容,就可以堂而皇之,冠冕堂皇的拒绝受理我的刑事自诉状吗?这这到底是合法的不受理,还是‘暗箱操作’的不受理呢?治安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还确认不?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这两个词组有何区别?这两个词是同义词.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治安案件.情节严重的\情节恶劣的属于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我的刑事自诉状被丛台区法院不予受理,岂有此理.治安调解后就永远不能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了吗?要不把治安调解协议撤销再提起刑事自诉?

刑事案件
2012-05-06 23:22: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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