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谢谢,麻烦你们了。。06年的时候,在结婚前从婆婆手中过户一套房产,本来是要赠与我的,但考虑其他子女有意见,所以当时是以买卖的名字过的户。婚后因为婆婆的女儿和儿子在中间挑拨,后来关系越来越不好,到去年婆婆的三儿媳跟别人跑了,她儿子自己不上班没经济来源,就让她跟我们闹,想把房子要回去,我老公不同意。前两天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婆婆把我和老公告上了法庭,说我恐吓她,不赡养她,生病了跟我们要钱,我们躲到外地不见她,而且不仅不支付医药费还口口声声说要弄死她。。她找了当时替我们办过户手续的那个人做证人,还有她的其他子女做证,当初过户没有合同和收据之类的,也没有公证,只是按程序办了手续,之后她也一直跟我们住在这套房子里,她不让我们跟别人说过户给我,怕那些人跟她闹,所以知道房子现在是我的人并不是太多。。我觉得很好笑,我一直在家里带孩子,因为宝宝从出生到现在一直都是我一个人在带着,我哪也去不了,也没法上班,之前做服装生意做了半年,最终还是因为孩子太小没人带就转给别人了。她说看不到我,事实上她跟我住一起,就在我隔壁,每天都会看到,她生病住院我怎么不知道,她也从来没有找过我,前些天她还骂我说我不正经,一天换一个男人,我觉得她年纪大,三儿子不争气跟她闹,还让她带小孩,也蛮可怜的,我都忍了,当时我妹妹在场都气疯了,我把她拉回她房间没让她们吵起来,现在她还告我恐吓,真是可笑。现在房子已经被查封了,法院17号开庭,我想知道如果真打官司的话,我有多大的赢面,成功率高不高,我现在该怎么做才比较好呢? 心里很乱,我真心待她这个婆婆,没想到她会这么做,表达的可能有些乱,请见谅,等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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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房产过户给您们,房产属于你们夫妻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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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事实情况也该是赠与,如果房子已经过户,房子的产权就是你们的,赠与完成!
但由于你们又签了买卖合同,你婆婆交房了,你们没给钱是吧?
问你几个问题:
1.你婆婆是否有当时你们签的买卖合同,当时办过户是以赠与还是买卖办的过户;
2.如果是按买卖办的过户,当时没交钱你们怎么把产权过户过来的;
3.买卖的合同上房款总共多少;
4.你现在是想要房子还是想把家庭矛盾解决;
如果你想要房子其实也有办法,把当时房子买卖合同上的房款钱给你婆婆,房子还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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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较为复杂 具体看到材料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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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