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因为没有购房经验,在购楼小姐忽悠下交了两万元定金,并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当时一个疏忽忘记了解开发商的合同条款。等到交首付的时候,看到合同里关于违约金设定的条款我非常不满意,主要如下:1.非开发商原因贷款不下来,就算是政府金融政策原因造成的违约也要买受人承担,违约金高达房款的30%。2.要我承认就算我贷不了款也有全部付清的能力,如果贷款不了,在一定期限(大概15天)我必须全部付清,不能付清造成的违约金为房款的30%。问题是我一开始就跟开发商说了,如果贷款不下了我没有全部付清的能力,开发商当时说没问题,不用担心。3.开发商违约的条件跟买受人不对等,比如违约交房超过180天才最高支付违约金4%,而买受人违约则高达30%。 当时我不肯签合同,要求在补充协议里谈妥违约的金额和责任的划分,开发商不同意,说合同是经过国土局审核下发的,大家都一样,不能更改。因为我已经付了定金,如果今天不签合同和交付首期,我交付首期的时间违约,我两万定金就被开发商没收了,只能妥协,最后也要求开发商给我另出一个协议,意思如果我贷款真批不下了,收取我2w定金,但首期款退还给我,协议没要我签名,是开发商用电脑打的,然后盖上的公章,原件在我手上。
对于我这种情况,我想请问律师几个问题:1.开发商约定的30%违约金法律支不支持,而对等的开发商违约的成本较小,这算不算合同法里的不公平原则。2.开发商开给我的另外盖了公章的协议,没要我签名,但原件在我手上,我本人认可这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能不能保证我的权益。3.我本人的贷款资料和征信没问题,如果还是贷不下来款,我可不可以怀疑银行和开发商勾结,这其中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