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向你咨询一下,我08年9月9日判决书要求,被告借原告5万元,利息2分,,,,以上合计 本息 66200元《以后利息另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08年9月20号不服上诉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09年10月15日被告交执行局1.5万,至今未付清,原告是否可以要求,执行局按4分的利息支付给原告可以吗??理由是什么? 我不懂法律 请给指导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