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二下午我和小孩在马路上走,被别人小孩放的雷鸣炮炸伤,当时在两眉心鼻梁上方炸了有饮料瓶盖大的洞。骨头都可以看见。血把我和小孩的衣服都染透了。我急忙送到医院救治。在医院缝合十二针。住院18天。肇事者家属交了部分住院费,不愿在承担责任,现在已经起诉法院。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法院说我也应当承担责任,我认为事发时我拖着孩子,别人小孩10岁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放雷鸣炮可能引起的危险有认识能力是因为他得过失造成。而且当时对方家长没有在场,没有起到兼护责任。而我对突发事件不可能有预见性,我已经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而且他是在马路边放炮,属于在公众场合从事高危,易燃易爆作业,我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在马路上行走并没有过错,他应承担全部责任。这种说法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