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姓王,妻子是二婚,在和我结婚前和前夫同居生有一个女儿,因为那时她还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只是办了婚礼,没有领过结婚证,生下这个女孩后不到一个月,她前夫因为犯了强奸罪被判刑入狱,过了两年,经过法院调解,她和前夫双方自愿解决同居关系,女儿归她扶养,男方不承担扶养责任,然后经人介绍我俩认识了,并领了结婚证。现在想给女儿上户口,在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证明后,去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但是当地派出所的所长说孩子的户口只能跟亲生父亲的姓,必须姓赵,而且名字也必须是当时出生证上的名字赵**但是我想让女儿跟我的姓,姓王。因为她和前夫已经解除关系了,而且她前夫也不承担女儿的扶养责任,我想问一下当地派出所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我想让女儿跟我的姓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希望有经验的律师可以帮帮我。在此先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