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新建房屋的木工装修部分(包括打家具、石膏吊顶、厨房内厨柜)承包给王**,王**自行雇佣了他的一个堂弟和他一起进行装修,2010年8月3日王**和他的堂弟两人一起抬石膏板上楼时王**不慎脚下踩空摔下楼,送医后成植物人,于2011年6月2日死亡,王**的老婆和儿子、母亲将我起诉到法院,要求我就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10000元,其中精神抚慰金起诉的金额是80000元。县法院一审认定我与王**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关系,但是我在定作、指示、选任上存在过错,判决我承担35%的赔偿责任,对王**方起诉的诉讼请求全部支持。在上诉有效期内我向中院提起了上诉,但上诉法院除将王**方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方式报销的9000多元核减外其他的全部支持,承担责任比例仍为35%。请问上述判决是否妥当?对对方起诉的精神抚慰金是否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