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1年7月进现在这个电厂工作,刚去就签了5年的合同,单位当时在合同上好多东西没写,说是统一办理。现在我还在试用期、离转正还有2个月,由于个人原因辞职,于2012年4月15日想单位人力资源部提交了辞职报告,没有备份。由于那时厂长不在,人资主任没有向厂长汇报。4月17日厂长回来以后,我先后几次找厂长,厂里对我这个事一直推脱不予办理,我于15日提交的申请,上了三天班,19日部门主任让我去上班,不然属于旷工,我觉得单位很过分,于19日起就没有上班,请问我这样已属于劳动关系解除吧,我那时候是交了辞职申请上有部门主任签字,但没有备份,单位万一不认帐咋办,我现在直接走人可以吗,档案以后还可以提出来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