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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10月30日上午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0-3个月。但由于个人原因与2009年11月17日晚,向经理提出辞职,并且准备于2009年11月20日晚暂时离开北京。因为此公司将我外派到他们客户公司,所以经理要求让我征得客户公司主管的同意,客户公司不同意,他便不答应我辞职的要求,并且不支付我这个月应得的工资。现在我的合同还没有给我。请问我有权利拿到我的工资并且离开吗

合同纠纷
2009-11-22 16:57: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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