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 2011年,一装修公司聘用我岳父为该装修公司装修队员工, 11年5月底在惠州市xx酒店装修过程造成左脚脚跟跟骨粉碎性骨折。到11年12月份,我岳父准备齐了纸质资料(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直到2012年4月份劳动局给我岳父的答案是找到该装修公司的地址后,没有办公地点和人员,打电话过去后接电话的说打错了,找不到负责人,所以这个事情还不能做工伤认定,要我岳父自己找到装饰公司的负责人或者联系电话。为了证实装修公司与酒店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个人,4月10日我请人到工商局查询,结果该装修公司的负责人和酒店的负责人姓名是一样的,并且打印了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然后把资料送到**区劳动局,劳动局给的答案是打印出来的装修公司名称不一样(工商局查的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我岳父的工作证上是保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然后就让我岳父把这个事情转到劳动仲裁。请问像这样情况转到劳动仲裁后是否依然一样的结果,而且没有得到劳动局工伤认定的话得到的赔偿是不是会少很多?

劳动纠纷
2012-04-23 13:53: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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